廣東省演出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廣東省演出行業協會,英文名:Guangdong Trade Association For Performances。
第二條 廣東省演出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我省從事演出及相關工作的單位自愿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習近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政府與行業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擔當政府行業管理的參謀助手,建立行業協調自律規范,開展行業服務,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為我省演出市場的繁榮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和省文化和旅游廳等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地址: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參與制定行業行為規范和各類行業標準,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動行業規范管理;
(二)組織行業調查研究,為行業主管部門提供行業決策依據;
(三)收集、分析以及發布行業信息,為會員提供優質信息服務;
(四)開展會員培訓,依法開展資格認證活動;
(五)開展法律咨詢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根據需要,舉辦各種行業交流及項目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會、洽談會,研討會;組織開展行業內評比活動;為演出行業項目提供咨詢;
(七)發揮協會聯系政府與企業的紐帶作用,建立政府與企業、社會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良性互動機制;
(八)承擔政府相關部門和會員單位委托或授權的其他相關工作
(九)組織會員開展國內、國際文化交流活動。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方可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五)本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span>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二)副會長、監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或會員代表)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人數為會員(或會員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五)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七)表決秘書長、副秘書長的聘免,表決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九項職權。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對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以及重大事項進行研判和審議。會長辦公會議成員由會長和常務副會長擔任。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審議批準。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但不超過兩屆。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會長和秘書長不得來自同一個單位。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聘任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組織落實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二)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三)擬訂內部管理章程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四)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協助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決定;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參會人員資格確認、程序和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確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事項的合法有效性,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并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成立黨組織,依據《黨章》和黨內法規,在上級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 社會組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四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氊熓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按照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核定,本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由登記管理機關采取轉贈給與本協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等處置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20年8月21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起生效。